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干部、职工、临时工、民工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条 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党委书记)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其培训内容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安全分析。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三章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条 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其培训的内容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才对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职业病危害预防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工伤保险政策、法律、法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元编制;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五条 安全管理人员的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其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包括: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
第四章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经理、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其培训内容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安全分析。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五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七条 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八条 新从业人员上岗必须进行公司级、部室生产单位(厂、项目经理部、机械施工公司、实验室)级、班组(工段、区、队)级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其总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包括相关法规、安全防范、职业病防治及安全生产、本公司规章制度及生产性质、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部室生产单位(厂、项目经理部、实验室)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具体的安全生产事项、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机台作业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每级安全生产教育必须由组织人进行考核,并实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跟踪卡(见附件)制度,三级安全教育完毕后,跟踪卡返回人力资源部及质安部存档。
第九条 新从业人员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由主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质安部负责实施,安全生产教育时间部少于二十学时,并进行相关测试,考核结果入跟踪卡。部室生产单位(厂、项目经理部、试验室)级安全生产教育又部室单位(厂、项目经理部、试验室)级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不少于十六学时。机台作业班组级安全教育由机长(班组长)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时间部少于十二学时。各级教育均应有记录。
第十条 从业人员换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班组(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一条 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有: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第六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才能上岗操作。实习期间的特种作业人员,不能进行独立操作,必须由持证人员带领。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由总经理负责,人力资源部、质安部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负责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纳入公司培训教育年度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质安部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档案与台帐。
附件:安全生产教育内容
一、公司级教育
进行安全基本知识、法规、法制教育,其主要内容有:
1、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2、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法制观念;
3、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纪律;
4、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级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应吸取的教训;
5、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进行报告。
二、几层单位级教育
进行现场规章制度和遵章守纪教育,其主要内容有:
1、本单位施工特点及施工安全基本知识;
2、本单位(包括施工、生产现场)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3、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高出作业、机械设备、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5、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及紧急情况安全处置和安全疏散知识;
6、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使用基本知识。
三、班组级教育
进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及班组安全制度、纪律教育,其主要内容有:
1、本班组作业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
2、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
3、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本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易发生事故的防护措施及对策;
5、本岗位作业环境及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
随州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2年7月1日